打破“刚性兑付” 理性认识风险
打破“刚性兑付” 理性认识风险
三、调解过程
工作站调解员接到双方的调解申请后,了解到两项关键信息:(一)投资者此前多次在该证券公司购买同类型的理财产品,未发生亏损,故认为此类产品比较可靠,遂主动向业务员李某咨询产品A和B,后自行通过手机下单购买。(二)投资者称李某在其购买产品前,承诺两款产品保本保收益,但并不能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
于是调解员就上述两项信息,向双方进一步了解情况:投资者认为,虽然是自己自愿购买,但李某在自己购买前不仅没有正确提示产品风险,反而承诺该产品保本保收益,对自己构成严重误导,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表示:经自查,李某在营销过程中从未向投资者承诺过保本保收益。但李某确实在产品发生亏损后,投资者多次致电要求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的情况下,为劝说投资者继续持有产品等待行情好转,表示过可以赔偿其到期赎回时的本金损失。证券公司认为该协商方案公司并不知情,属于员工与客户之间的个人行为,公司自身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之间存在的分歧,首先,调解员结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向投资者说明理财产品刚性兑付已成为历史,要重新正确认识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风险。调解员向投资者发送了多条银行、券商理财产品在2022年产生大幅回撤、出现亏损的新闻,引导投资者正确理解、认识市场风险和产品风险。其次,调解员就证券公司李某在纠纷协商过程中,承诺补偿到期本金损失的情况,与证券公司交流看法。由于赔偿承诺是李某在工作时间代表公司处理纠纷时做出的意思表示,不能单纯认为是个人行为,公司的纠纷处理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存在明显的瑕疵。调解员通过调取相关审判案例向双方说明了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给出了合理的调解建议。
最终,通过调解员释法明理,投资者理解了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不代表“固定收益”的意义,愿意放弃过高的赔偿诉求。证券公司也认识到了自己在纠纷处理工作中的欠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圆满解决。
四、案例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