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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刚性兑付” 理性认识风险

2024-05-16 来源:北京中科天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打破“刚性兑付” 理性认识风险 

一、案情提要
投资者王先生是某证券公司的客户,20226月在证券公司业务员李某的推荐下,购买了两款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AB。王先生称购买产品前,李某承诺这两款理财产品是保本保收益的固收类产品,不会有亏损。但自己购买后,产品AB受市场影响,均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亏损。王先生认为证券公司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故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湖北调解工作站提出调解申请,要求赔偿损失。 
二、主要争议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投资者认为证券公司在产品销售的过程中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并且给出保本的承诺,违反了适当性义务,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公司认为产品的销售过程合法合规,且产品风险等级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等级是匹配的,故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调解过程

工作站调解员接到双方的调解申请后,了解到两项关键信息:(一)投资者此前多次在该证券公司购买同类型的理财产品,未发生亏损,故认为此类产品比较可靠,遂主动向业务员李某咨询产品AB,后自行通过手机下单购买。(二)投资者称李某在其购买产品前,承诺两款产品保本保收益,但并不能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 

于是调解员就上述两项信息,向双方进一步了解情况:投资者认为,虽然是自己自愿购买,但李某在自己购买前不仅没有正确提示产品风险,反而承诺该产品保本保收益,对自己构成严重误导,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表示:经自查,李某在营销过程中从未向投资者承诺过保本保收益。但李某确实在产品发生亏损后,投资者多次致电要求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的情况下,为劝说投资者继续持有产品等待行情好转,表示过可以赔偿其到期赎回时的本金损失。证券公司认为该协商方案公司并不知情,属于员工与客户之间的个人行为,公司自身不存在任何违规情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之间存在的分歧,首先,调解员结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向投资者说明理财产品刚性兑付已成为历史,要重新正确认识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风险。调解员向投资者发送了多条银行、券商理财产品在2022年产生大幅回撤、出现亏损的新闻,引导投资者正确理解、认识市场风险和产品风险。其次,调解员就证券公司李某在纠纷协商过程中,承诺补偿到期本金损失的情况,与证券公司交流看法。由于赔偿承诺是李某在工作时间代表公司处理纠纷时做出的意思表示,不能单纯认为是个人行为,公司的纠纷处理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存在明显的瑕疵。调解员通过调取相关审判案例向双方说明了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给出了合理的调解建议。 

最终,通过调解员释法明理,投资者理解了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不代表“固定收益”的意义,愿意放弃过高的赔偿诉求。证券公司也认识到了自己在纠纷处理工作中的欠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圆满解决。 


四、案例启示


20221月,资管新规正式实施,禁止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无论是券商还是银行的理财产品净值都将随市场行情波动。 
一方面,对金融机构而言,面对新形势,要根据政策变化,因势利导,及时加强员工合规培训,提高员工规范执业能力;做好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和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履行“卖者尽责”义务。 
另一方面,投资者应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充分认识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根据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合适的产品,全面了解产品风险情况,准确认识产品可能亏损的风险,理性应对,做到“买者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