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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非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

2020-05-22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特征主要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

1、对个人——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对社会——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对国家——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非法集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非法集资;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非法集资;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非法集资;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非法集资;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互联网设立*基金的形式非法集资;利用“电子黄金*”形式非法集资;以高利诱惑*养老公寓、养生度假等形式非法集资;以“教育储备金”等形式非法集资;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等形式非法集资。